一、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
①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②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
③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的人员;
④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⑤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⑥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
⑦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① 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② 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③ 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④ 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
3、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4、其他人员:
①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②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③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本市户籍职工老年遗属。
④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人员。
二、2022年上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提醒事项
已办理异地备案的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长三角地区(苏、浙、皖)已开通长三角异地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
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流程,可至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三、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办理方式
1、上海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村委会参保登记。
2、 其他人员
a.通过手机随申办APP办理(限当年出生新生儿、60周岁以上人员、本市户籍的外省市籍配偶)
b.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参保登记。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2、社保卡原件,必要
3、医保卡原件,非必要(无社保卡的必须提供医保卡)
4、医疗费专用收据,必要
5、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非必要(住院报销必须提供)
6、出院(观)小结,非必要(住院报销必须提供)
7、疾病诊断证明书,非必要(门诊大病报销必须提供)
8、病史资料,必要
9、死亡证明,非必要(参保人如已死亡必须提供)
10、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非必要(医保卡报损必须提供)
11、银行卡,必要
12、被委托人身份证非必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提供)
13、检查报告,非必要(病史资料如有涉及必须提供)
五、上海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
大学生:
1、校内门诊: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校外门急诊:按照居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具体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
19至59周岁人员:
1、门急诊起付标准5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
60至69周岁人员:
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10%,居保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30%,居保基金支付70%。
70周岁以上人员:
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